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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原科技学院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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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9-25 10:36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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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档案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。

二、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,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,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。
    三、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,必须办理批准手续,并提出工作报告,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,经上级机关及所领导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销毁档案时,实行双人监销签字。

四、档案销毁清单需要编制1-3份,一份送上级机关审查批准;一份送领导审查批准;一份留档案部备查。

五、通过鉴定,如有个别案卷和文件未被批准,尚需保存,亦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。

六、经过鉴定,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需要重新组卷,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标准,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,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,不完整,档案部门要及时向领导汇报,责成有关科室或负责人负责修改补充。
    七、销毁档案时,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,应由档案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,监销人员在销毁以前,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,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。

八、销毁档案时,必须注意保密,监销人员在档案尚未安全毁掉时,不得离开现场。
    九、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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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