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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和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、国家保密局颁布的《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,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凡国家秘密档案(包括“绝密”“机密”“秘密”三种)及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,必须单独提交、单独组卷、单独存放、专人管理,非相关人员不能接触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该类档案带出档案部。档案的密级由归档文件整理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确定,档案部进行复核。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《保密法》和有关法规办理。
二、国家秘密档案或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,原则上不提供利用。校内二级单位因公需要利用该类档案时,必须逐级办理审批手续,并妥善保管复印好的档案,使用完毕后,收回销毁。
三、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保密法规及制度,不准摘抄、传播国家秘密档案或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的内容,不准利用职权私自复印该类档案材料,不准随意乱扔工作中形成的废纸,要杜绝泄密、失密现象,确保档案信息安全。
四、涉密计算机必须按照学校相关保密要求,严禁连接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。入网的计算机不允许存储、处理、发送涉密或不宜公开(内部)档案信息。
五、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“十防” 的要求,要安装铁门(防盗门)铁窗,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六、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。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,应履行审批手续,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,不得抄录和带出,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。
图书馆
2019年4月